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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禁学校自立收费项目 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河北:严禁各级各类学校自立收费项目 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召集21所学校分管财务(收费)工作负责人,就教育收费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确保今年秋季开学期间教育收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告诫各级各类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教育收费政策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严禁与新生入学录取和学生转学挂钩收取捐资赞助费、建校费、帮困基金及类似费用。严禁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择校费、补课费、托管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价格、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规则、退费规则,加强收费自律,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用好收费自主权。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违背学生及家长自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服务性项目收费,必须与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数量相匹配。代收费项目应按规定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盈利。
针对面向学生的商业性保险,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表示,各学校可代收政策规定的学生保险,但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参与组织、强制代收商业保险费并获得回扣、返还款等行为。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不得跨学年(期)收取学费。公办高中(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变相提高学费标准。
按照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公示或者与公示内容不符的不得收费。(河北新闻网讯 记者马建敏)
编辑:【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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