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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北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1〕8号2011年3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1年全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全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34号)和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建立和完善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全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实际利用外资50亿美元、引进省外资金3000亿元、外贸进出口470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253亿美元)。将以上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设区市政府(见附表)。
       二、强化考核
        从2011年起,省政府把实际利用外资、引进省外资金和外贸进出口等指标列入对各设区市目标管理体系,并纳入省委印发的《河北省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定期组织专项督查,按季度通报进展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对实绩突出、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通报批评。
       三、考核奖励
        (一)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的奖励。
        1省政府对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设区市政府给予奖励,超过目标和增加比率多、贡献大的给予重奖。实际利用外资超过责任目标且超过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每超额完成3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实际引进省外资金超过责任目标且超过额在100亿元以下的,每超额完成20亿元奖励2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超过责任目标1亿美元以上或引进省外资金超过责任目标10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重奖。对获奖单位颁发“2011年河北省招商引资贡献奖”奖牌。
        2省政府对超额完成年度外贸进出口和出口目标任务的设区市政府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多、贡献大的给予重奖。完成年度进出口和出口目标任务且出口增加5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完成年度进出口和出口目标任务且出口增加10亿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获奖单位颁发“2011年河北省外贸出口贡献奖”奖牌。
        3省政府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位居全省前10名和引进省外资金位居全省前10名的县(市、区)政府,均给予50万元奖励,并颁发“2011年河北省招商引资先进县(市、区)”奖牌。
        4省政府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位居全省前10名和引进省外资金位居全省前10名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均给予50万元奖励,并颁发“2011年河北省招商引资先进开发区(园区)”奖牌。
       (二)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1对引进外资和省外资金作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者”),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税收征缴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2对引进以下重点项目的引资者,除由项目税收征缴所在地同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1‰奖励外,省政府再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实际引进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引进省外资金10亿元以上的生产性和现代服务业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引进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引进省外资金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引进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项目。
        3对当年实际引进外资1亿美元以上或引进省外资金2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引资者,除由项目税收征缴所在地同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1‰奖励外,省政府再给予不低于100万元重奖
       (三)对外经贸企业的奖励。
        1对年度外贸出口同比增长,且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0万元;出口额在5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出口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奖单位颁发“2011年河北省优秀外贸出口企业”奖牌。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和企业税收征缴所在地同级财政各列支50%。
        2对当年对外直接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对外直接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奖单位颁发“2011年河北省对外投资先进企业”奖牌。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和企业税收征缴所在地同级财政各列支50%。
       (四)对省直部门的奖励。
        对领导重视、措施有力,在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优良环境的部门和单位,年终经综合考评,确定为“河北省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省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五)组织实施。
        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石家庄海关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奖励方案,组织考核评审。
        省政府奖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省直部门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招商引资和外经贸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奖励范围和比例由被奖励单位确定。
        各设区市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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