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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政〔2011〕39号2011年3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确保我省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方向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有关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对破解用地难题、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准确把握工作方向。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坚决避免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
       二、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新民居建设、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和生态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将增减挂钩试点列为土地整治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规模、布局和时序。试点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新民居建设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复垦置换要纳入增减挂钩试点。抓紧对已出台的涉及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务院《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废止。今后,新民居建设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复垦置换,要统一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整体审批和管理,挂钩周转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要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三)科学设置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设置项目区要优先考虑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城乡结合部、“空心村”,以及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建新拆旧项目区要严格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合理安排项目区内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用地的布局和规模,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建新地块必须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四)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整治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民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涉及将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
        (五)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编制和制定项目区规划以及住宅设计、拆迁补偿、复垦整治方案等,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项目实施前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项目实施后,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做到产权明晰。增减挂钩所得土地增值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农民新居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
       三、完善保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增加民政、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地要相应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整合现有土地及各类涉农资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变,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严格资金使用和监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入增减挂钩试点和土地整治工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投资人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协调处理好国家、农民集体组织和个人、投资人的多方利益关系。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听证制、公告制、村民监督制,确保工程质量、合同履约、资金安全和农民权益。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的新民居示范村,须做到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整治项目的编制、呈报和审批要建立规范化业务流程,确保公开、公正。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即用、批少用多、违反项目区规划用地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小产权房”等违法行为。对以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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