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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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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冀政〔2011〕36号2011年3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2月1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36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民营经济总量、质量和效益,实现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摆上战略位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现实需要,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富民强省的重要支撑,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先进省份相比,民营经济占经济总量的比重还不够高,存在着主体少、规模小、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民营经济发展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上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全民动员、全力推进。
       (二)破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做到“四破四立”:破除重国有轻民营、重外资轻内资的思想,树立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一视同仁的观念;破除循规蹈矩、不敢突破的思想,树立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的观念;破除小富即安、小进即满的思想,树立干大事业、求大发展的观念;破除重监管轻服务、重检查轻支持的思想,树立以服务促管理、以扶持促发展的观念,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同等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全省掀起新一轮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的热潮。
       二、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档升级为重点,着力推进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提升服务水平,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转型发展、持续发展。培育一批规模大、关联度高、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国内领先、综合竞争力强、带动行业发展的“航空母舰”,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提供强大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年均增速力争15%左右,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70%以上,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5%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5%以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70%以上,培育形成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100个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100-50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50个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力争5个以上。
       三、强化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降低经营条件。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自2011年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允许村民委员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作股东。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复印件,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加大财税扶持。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2011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各设区市不少于2000万元,各县(市、区)不少于500万元,并逐年增加。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县(市、区)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支持;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四)强化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县级以上政府要安排资金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拍卖等融资服务机构。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由省、市级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融资券存续期内,视财力情况给予1%的财政贴息。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150万元。培育民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产权、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五)搞好用地保障。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各设区市优先安排县(市、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完善推进措施
       (一)健全担保体系。做大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国控担保集团公司为主体,为民营企业提供直接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适当开展再担保,2015年资本金达到100亿元;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适当开展直接担保,2015年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国富担保公司为主体,为“三农”项目提供直接担保,2015年资本金达到5亿元;依托省供销社组建的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2015年资本金达到3亿元,形成省级担保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融资担保体系。做强市级担保机构,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家资本金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要达到3亿元以上。做实县级担保机构,各县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县级以上政府要安排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到2015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500家,资本金总量达到300亿元以上,形成150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鼓励技术创新。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技术创新资金、工业设计奖励等项目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对其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三)加强人才培训。推进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形式多样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特别是加强民营企业家培训。到2015年,全省建成100个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轮训。实施百千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对1000名规模以上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对10000名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题培训。
       (四)帮助开拓市场。鼓励省内民营企业申报政府采购项目,符合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评标中对民营企业产品分别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或3%-5%的技术加分。加强产需衔接,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资助。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给予扶持,对保单融资给予3%贴息,对单个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
       (五)支持做大做强。积极推进民营企业联合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组织开展“对标行动”和“百强民营企业”、“千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帮扶活动。大力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示范标准另行制定),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享受已出台的工业聚集区财税优惠政策,以2010年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示范产业集群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返还资金全部用于集群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省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加强信用建设,每年评选1000家河北省诚信守法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激励机制。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强化民营经济动态监测。每年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综合排队,对前3名的设区市政府、前10名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全省百强民营企业,重奖创业功臣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使他们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有地位。
       (七)减轻企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不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不得强迫订购书刊、乱拉赞助,取消一切摊派,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行为。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严格控制各类评比考核,大幅度减少各种检查,开展评比考核检查的,须报同级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对不作为、乱作为或刁难民营企业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制。省政府调整充实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主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民营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充实领导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责任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相挂钩。充分发挥工商联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和群团组织、各类协会的职能作用,形成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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