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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西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山西商会。
英文名称为:Hebei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HSCC。
第二条   性质:本商会是由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山西籍人士投资设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及山西籍人士自愿组成的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为在冀山西籍人士、企业搭建团结协作、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平台,发挥在冀山西籍人士、企业群体优势,立足建设河北,发展河北,架设河北、山西之间经济、文化与技术交流合作的桥梁,积极为河北、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会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积极推动冀、晋两省之间经济、文化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协助政府吸引更多的山西籍企业来河北投资兴业,共谋发展;
 (三)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心声和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自律职能,讲究商业道德,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诚信”良好形象;
 (五)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发挥群体优势,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六)创办商会会刊、建立商会网站,为会员的发展提供经济与文化、技术与信息、管理、融资、法律咨询和宣传服务,协助会员提高经营与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七)协助与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山西籍在冀人士开办的各类企业、山西企业驻石分支机构和山西籍在冀人士,经有关人员推荐或走访调查确认,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加入本商会,服从本商会领导;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具备合法经营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及企业资料证明;
(三)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和专题论坛;
(六)优先或优惠获取本商会提供的各项商贸信息服务;
(七)在遇到突发事件及困难时,本商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协助解决;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已交纳会费均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确定和变更商会法定代表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分会;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分会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1-2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地区或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 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检查各分会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_____年____月_____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员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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